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