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