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