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