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