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设立燃气供应站点、车船用燃气加气站的,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其燃气设施、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