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