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十二条有效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