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