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投资、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提供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