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规范发展、有序推进、保护权益、强化应用,实行信用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公民、信用社会一体建设、协同推进。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