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本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由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平台应当发挥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查询、披露、应用等功能。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