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按照规定处理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信用修复或者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