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承诺、订立的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