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环境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