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