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