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环境建设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