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信用主体的失信信用修复后,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单位应当停止对其实施惩戒。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