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规定的,接受申请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删除失信信息或者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