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三条有效认定失信行为、对失信信用主体实施惩戒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条件和范围,并告知依据和理由。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