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认定失信行为、对失信信用主体实施惩戒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条件和范围,并告知依据和理由。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