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激励与惩戒第二十二条有效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