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信用主体有权查询、复制自身信用信息及其信息的公开、应用等情况。

单位、个人依法或者经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复制其他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