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服务和安全监管职责:(一)制定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等服务规范;(二)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三)建立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信息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四)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