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与其他信息平台或系统的互通、共享。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