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采取信用积分、信用评级等方式,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