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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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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政务公开、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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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