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