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