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信息管理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管理下列事项可以查询信用信息状况:(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资助、政策扶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项目管理;(三)公务员招录;(四)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五)其他依法可以查询信用信息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