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乡村振兴促进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