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