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统筹解决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乡村振兴挂点帮扶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