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