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职责,共同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