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应当建立并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