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监督并现场指导。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