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燃气器具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装、维修服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