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二)使用淘汰、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三)倾倒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四)加热气瓶、拆修瓶阀等附件;(五)在餐饮场所的用餐区域直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