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