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的,应当劝告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改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