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发现燃气安全隐患的,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管理规定的,应当劝告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改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