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持续、稳定、安全地向燃气用户供应燃气。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用户提供智能计量表,并为缴费、充值等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