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燃气发展和燃气管网建设情况,划定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区域,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替代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