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