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物业服务事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非法收集、使用、传输、买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

(五)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六)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公共收入;

(七)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撤出或者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九)终止服务撤出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共有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十)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