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业主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四)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噪音扰民等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五)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六)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