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保存下列档案和资料:
(一)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
(二)监控、电梯、消防、有限空间、绿地等共有部分档案及其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
(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资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人或者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书面协议;
(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业主、业主委员会、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权查阅前款规定的相关档案和资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