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

(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项目保洁、维修、秩序维护等服务人员的配置情况及基本信息;

(三)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四)物业服务费收交情况、受委托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五)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记录,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其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在上岗二十四小时内报物业服务区域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存档。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