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启动换届选举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逾期未报告、未启动换届选举筹备工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