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与业主的联系沟通机制,提前告知拟定的重大事项决定草案等情况,听取和汇集业主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公共收入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建立账簿。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