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并设立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应当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需要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附具业主大会决议和参与表决业主的名单信息方为有效;需要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委员会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