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较多时,应当由其自主商定;商定不能产生的,根据获得推荐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的,以面积多者优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由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基本情况。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