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党建引领、业主自治、政府监管、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实施年度考核。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