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特殊情况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未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任务的,筹备组自行解散。自筹备组解散之日起九十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建筹备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再次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